执行程序中,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比如公司运营资金不足,股东承诺出资却未到位,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可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股东将出资转出用于个人用途而损害公司利益时,就可能被追加。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能避免股东通过违规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
为避免此类情况,股东应按时足额出资,不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要确保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注销时依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