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现一方擅自卖给小三,先收集房子为共同财产、对方擅自处分等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易记录。
(二)若小三知晓房子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可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房屋。
(三)若小三不知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产权登记,难以直接要回房屋,可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
(四)若房子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只能接受无法要回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