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物价上涨或生活成本增加
若当地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原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住房、交通等费用大幅上涨),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教育、医疗需求增加
子女因升学、患病、参加特殊教育或培训等,导致教育、医疗费用显著超出原抚养费覆盖范围,可主张增加抚养费。
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
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失业、疾病、意外等原因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