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明确实际销售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因为这能体现实际交易情况。
(二)未销售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同一商品多种标价时,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标价。
(三)既未销售又无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由价格认证机构评估。
(四)某些情形下,可按产品成本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同时,认定过程要结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