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害人,考虑到财物已退还,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自诉。若认为情节轻微且已谅解对方,可不提起;若仍想追究责任,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财物保管的凭证、对方侵占的证据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自诉状。
(二)若作为行为人,应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获得其谅解书,在法庭审理时,可将退还财产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谅解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向法庭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