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盗窃财物价值超6万的情况,行为人应主动投案自首,这不仅是法律鼓励的行为,也能体现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会有更明显的从轻效果。
(二)尽快归还所盗窃的财物,即便不能完全弥补损失,也表明有积极弥补过错的态度,司法机关会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三)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谅解,签署谅解书,这在量刑时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四)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盗窃过程和相关情况,不隐瞒、不欺骗,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