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无需去检察院,因为这是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没有去检察院的程序。
(二)刑事拘留情况不同,侦查阶段被拘留者一般不去检察院,是公安机关对需逮捕的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案件材料移送审批,但嫌疑人不用到检察院。
(三)侦查终结后,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会移送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嫌疑人可能要去检察院接受讯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