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直接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二)若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收集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返还。
(三)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家庭经济负债证明等,与对方沟通返还事宜,协商无果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结婚四个月已共同生活,若彩礼数额大、共同生活时间短,收集彩礼实际用途、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时争取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