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转让人,不应将无效合同的“债权”进行转让,若已转让应主动返还因转让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要进行折价补偿。若自身有过错,需赔偿受让人损失。
(二)对于受让人,在接收债权转让时要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避免接收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若已接收且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可要求转让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若自身有损失,可根据过错情况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