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该方患病或伤残影响抚养能力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二)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可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就医记录等证据。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需获取子女愿意跟随的书面声明或相关视听资料。
(四)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要收集能证明该正当理由的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