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期限与法定不同,支付方不愿继续支付时,可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提出按法定标准即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来变更支付期限。
(二)若协商无果,支付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费支付期限。
法院会依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裁判。若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法院可能支持停止支付;若子女因重大疾病、继续学业等特殊情况需要经济支持,支付方可能需适当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