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的,按离婚协议约定执行探视权;诉讼离婚的,依照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规定履行。
(二)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看孩子时,不直接抚养方先与之协商,要求配合行使探望权。
(三)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
(四)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