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任选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应积极协商还款事宜。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尽力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等,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况,举债一方要独自承担债务,避免牵连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