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应严格把控生产环节,确保产品质量,不进行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对于生产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的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不生产假药、劣药,不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监管机制,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成品检验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