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可能存在贷款诈骗情形,需确认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诈骗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可收集相关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若怀疑是骗取贷款行为,需明确是否存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情况,同样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