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告诈骗罪是否可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介绍别人虚开发票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如虚构交易)、隐瞒真相(如承诺返还过账款却未返还)等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了财物,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控告诈骗罪。
若虚开发票是为了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而过账是虚开发票行为的一部分,未还钱主要是因虚开发票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那么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而非诈骗罪。如果双方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过账的钱是用于抵偿债务等合法目的,只是后续因其他原因未返还,一般不构成诈骗,属于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