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因赠与行为受损,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在这六个月内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满足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定条件。
(三)要明确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避免因超过该期间而丧失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