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撤销委托代理:若对律师服务不满意或自身情况改变,可随时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但要遵循诚信原则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撤销委托代理:当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按约定支付费用等影响律师正常履职时,律师事务所可依法解除委托代理,但同样要遵循诚信原则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造成损失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