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在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时,直接抚养方有配合其探望并抱孩子的义务。这是保障亲情维系和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
(2)当直接抚养方阻拦探望,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保障自身探望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若行使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如存在吸毒、暴力倾向等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法院会恢复其探望权。
(4)在实践中,抱孩子通常是正常探望过程的一部分,双方应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尊重孩子意愿的原则合理安排探望事宜。
提醒:
双方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应从孩子利益出发。若遇到复杂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