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要约情况,需先判断要约方式。若是对话方式,在知晓内容时要约就生效;非对话方式则要确认是否到达相对人。
(二)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要约,要明确相对人有无指定特定系统。若指定,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当事人可对数据电文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自行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内容,受要约人获得承诺权利,双方都应按此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