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时,债权人可直接选择向夫妻任意一方追讨全部欠款。若一方偿还了全部债务,可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其应承担的部分。建议债权人保留好借款凭证、资金交付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债权。
(二)若借款是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债权人只能向女方追讨欠款。债权人在借款时应了解借款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