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后若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从撤诉时起恢复计算,按照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来确定剩余期限。
(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若在撤诉前后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