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在立案后关注案件进展,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可询问法院原因。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若六个月未审结且无特殊情况延长,可要求法院说明情况。
(三)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若二十日内未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未超三年)或一个半月未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可向法院了解进度。
(四)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若超过三个月未宣判且无特殊延长情况,可要求法院给出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