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严格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相关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确保每个环节的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二)若财产清偿后有剩余,先查看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若约定不明,合伙人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三)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普通合伙人要做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