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是否为诈骗罪从犯时,对于直接实施诈骗、积极策划组织且起关键推动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不能将其列入从犯范围。因为这类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条件。
(二)若参与人对诈骗行为确实不知情,并非基于共同诈骗故意实施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就不属于从犯。这类人缺乏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从犯的构成要件。
(三)被胁迫参与但胁迫程度极低且对诈骗结果无实质推动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不在从犯范围内。因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犯罪以及从犯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明确了从犯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上述情形不符合该规定,所以不在从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