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了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方便法院审理及相关程序开展。
2.当被告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形包括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需准确了解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若被告符合特殊情形,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能在正确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