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医疗证明。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可收集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证明其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保留相关证据。针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可通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保留证据。
(三)获取子女意愿表达。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可让子女以书面或在法庭上表达意愿,同时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
(四)列举其他正当理由。若存在其他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环境变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