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诉讼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