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依据法定程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同时,明确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保障自身债权在对应顺序中受偿。
(二)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执行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