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进行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首先需确定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不一致,则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当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时,应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