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动产民事诉讼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权利人应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若属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相关事宜,如请求返还财产等,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
(三)无论何种情况,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二十年的,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