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知晓自己在案件诉讼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能及时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被取保候审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务必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庭审,避免因自身原因缺席。
(三)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收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