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全面考虑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如孩子有特殊教育需求,应适当提高抚养费。
(二)有固定收入者,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
(三)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抚养费比例。
(五)以财物折抵抚养费,要结合财物价值和实际情况判断。
(六)支付方确有困难,经协商或判决可适当降低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