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公民,要明确赌博和娱乐的界限,避免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如果是亲朋好友间为娱乐消遣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属于正常娱乐,不用过度担忧。
(二)对于可能涉及组织赌博活动的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组织3人以上赌博并达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情形,也不能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