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盗窃案件物品定价问题,若物品有明确市场价格且有有效证明,可直接按此证明认定价格。
(二)若物品无有效证明或价格明显不合理,可委托评估机构,依据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
(三)对于已使用过的物品,要考虑折旧等情况,结合重置成本进行定价。
(四)像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找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鉴定估价。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有价支付凭证等,按实际兑现数额或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财物,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价格: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