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两周岁以下女儿,若母亲无不宜抚养情形,可直接争取抚养权;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父亲可收集相关证据争取。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儿,当事人要从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收集自身优势证据,证明能为女儿提供更优质成长条件。
(三)八周岁以上女儿,要与女儿沟通,尊重其意愿,若女儿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可让女儿表达并保留相关证据。
(四)打官司时,积极收集自身抚养能力、陪伴时间等方面的优势证据,以及对方不利于抚养女儿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