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若股东未出席股东会等会议,一般不能起诉,因为出席会议是股东权利而非义务。不过,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按章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