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以医院的收费凭证为准,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等,计算各项赔偿项目金额。
(二)对于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若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三)保留好所有与赔偿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如支付医疗费的票据、协商赔偿的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