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分割执行:共有人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份额,之后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
若协商不成,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析产诉讼,等法院判决确定份额后,执行被执行人部分。
(二)整体处置财产:法院对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保留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执行剩余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执行时要保障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