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要确认情况是否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紧急情况。同时,要准备好担保,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按法院要求提供,避免因不提供担保被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诉讼中保全,需收集可能因对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自身其他损害的证据,向法院提交申请。若自身未申请,法院也可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申请保全时,要明确请求范围,确保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有关,避免超范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