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若想法院判离,应积极收集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的相关处罚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二)男方若不想离婚,要准备能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像双方日常交流的聊天记录、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票据等。
(三)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要了解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提前规划好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