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正常居住,通常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若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应向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不过住院就医地不算。
(二)若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可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若原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