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其他合伙人可追偿;相对人非善意合同效力待定,需其他合伙人追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情形中,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那么该越权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需受此合同约束,其他合伙人不能以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不过,其他合伙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越权合伙人追偿。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合伙人越权,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为减少相关纠纷,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应审查合伙人权限,可要求合伙企业出具授权书,合伙企业也应规范内部管理,明确权限范围并及时公示变更情况。如果您在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