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未立案就被采取类似“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当事人可向该办案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说明采取该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二)若办案机关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请求上级机关监督纠正。
(三)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责,可让其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表明刑事诉讼需按立案等法定程序进行,未立案采取类似“取保候审”措施不符合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