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售卖假兽药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按货值情况进行罚款。若货值能查证,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若无法查证核实,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会吊销相关许可证。
(二)若因购买假兽药遭受损失,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售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发现销售假兽药行为造成生产损失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