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异地羁押,办案地司法机关要提前与异地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协调,准备好拘留证、逮捕证等完备的法律文书。
(二)接收地司法机关严格审查法律文书,确保其真实、有效、完整,无误后及时办理羁押手续。
(三)异地羁押期间,监管部门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其诉讼权利和生活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