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在争取抚养权时可向法院说明,以获得优先考虑。
(二)若孩子已满8岁,要注重与孩子沟通,尊重孩子意愿,让孩子表达想跟随生活的一方。
(三)不管是否存在法定优先情形,都要尽量展示自身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经济状况、适宜生活环境、良好教育背景等。
(四)父母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共同确定抚养权归属并达成抚养权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