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方若第一次起诉离婚,应尽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双方争吵记录、分居证据、对方存在过错(如家暴)的照片或视频等。若证据充分,可增加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
(二)若第一次未判离,在等待六个月再次起诉的期间,双方可主动进行调解。起诉方也可进一步收集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比如重婚的相关证人证言、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