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调查阶段,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争取获得坦白情节认定。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联系被害人,主动退还盗窃的财物,并诚恳道歉,努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出具谅解书。
(三)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如是否盗窃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犯罪嫌疑人应配合调查,不得隐瞒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