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在处理债务时,先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若属于此类则为共同债务。
(二)考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是则为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举证。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